第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三条 心理咨询中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第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