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
者服务;
(二)专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
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应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
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知情同意原则
1、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
工作特点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2、在对来访者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
和注意事项;
3、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来
访者,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4、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来访者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与来
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四)尊重
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
族、家庭背景、学习绩和相貌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五)保密
1、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
时,应以确保访者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2、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不准在任何非专业研究的场合公开议论咨询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未经技术
处理和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如使用视听设备等进
行记录时,需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
4、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
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
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六)客观性
1、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
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来访者作决定。
2、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
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
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七)咨访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
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不准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
当的关系。
2、不准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
它利益,不准收受来访者的钱财礼物。
3、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等建立治疗关系);
4、如果双方的治疗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来访者移情现象过于严重),
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八)对个人能力的良好评价
1、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2、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
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
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并在档案记录中做
出说明。
3、未经同事转介,不接受正在另一位同事处接受咨询的来访者;不准贬低和讽
刺同行。
(九)危机预防
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
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安排其他同事
协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学院和学工处。
(十)心理测试
1、不得滥用心理测试,严格遵守心理测验者道德准则。
2、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
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3、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
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
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
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十一)咨询记录
1、心理咨询师须及时有效地收集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
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做好分析与总结,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
2、整理的资料和咨询记录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录音和录像应征得来访者同意。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